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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欠款非法拘禁债务人 追债不成反领刑

发布时间:2015-07-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陈兴梅)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辱骂、威胁,虽情有可原,但难逃法律制裁。近日,木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案件。

  2014年1月2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白某某为索要拖欠煤款将被害人轩某带至木垒县芨芨湖工业园区某宾馆内,并打电话叫来杨某帮忙看人,后杨某又找来邢某某帮忙。中午14时许,三被告人进入宾馆房间,白某某随手拿起房间内的木质灯架与杨某、邢某某一起殴打轩某直至灯架打断。后将轩某带至芨芨湖工业园附近沙漠,白某某手持铁锨一边挖坑一边恐吓轩某称找不到钱要将其活埋,杨某拿木棒逼迫轩某脱光上衣站在车外打电话找钱,约30分钟后返回宾馆后院,邢某某留在车内看管轩某,其余人返回宾馆。约20分钟后白某某、杨某听说轩某报案,便让邢某某下车,继续带着轩某在沙漠中乱转,途中辱骂轩某,下午18时左右回到宾馆,因轩某未筹到欠款,白某某便强行将轩某关押在宾馆。1月22日20时许派出所民警出警将轩某带离宾馆。后经鉴定,轩群之伤为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白某某、杨某、邢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扣押、拘禁轩某触犯了我国刑法,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白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杨某、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邢某某因犯盗窃罪在缓刑期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白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对被告人邢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撤销缓刑。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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