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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不合法 扣除利息视作本金

发布时间:2015-05-14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借款扣息不合法 社会法官扬正气

  公众全民讯(吉国民)当前在农村的民间借款中,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借款人为数不少。这样的做法,意味着借款人得到了借款低于本金,却要支付与实际得到的钱款不符的较高的利息,这是变相地提高借款的利息,是一种高利贷行为,法律明文禁止这类事情的发生。2015年5月13日,河南省范县杨集乡社会法庭成功调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纠正了在借款中预先扣除利息的违法行为,弘扬了社会正气。

  申请人赵永怀(化名)与被申请人赵克河(化名)系同村邻居,2014年8月,赵克河计划购置一辆挖土机,因经济不足,向赵永怀借款5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为2%,借期为5个月。借款到期后,赵永怀向赵克河催要借款50000元,赵克河以实际收到赵永怀借款45000元为由,拒绝偿还。赵永怀以借款时双方都同意预先扣除5000元利息,到期后赵克河直接偿还50000元的商定,坚持要求赵克河偿还500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赵永怀杨集乡社会法庭申请调处,要求赵克河偿还借款50000万元及逾期利息。

  杨集乡社会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社会法官唐广现考虑到,在当地农村民间借贷案件中,预先在借款时扣除利息的现象十分普遍,为了达到调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唐广现决定在当事人居住地的村委会现场调处。通过唐广现的耐心释法,申请人赵永怀与被申请人赵克河认识到:他们之间的借款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同时,我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在社会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当场达成协议,被申请人赵克河偿还申请人借款45000元及利息。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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