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交通事故现场唆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3-13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唆使交通肇事者逃逸被判刑

  公众全民讯(赵全能)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是一个具有前行为的行为,因此通常认为逃逸行为的主体就受限于其前行为的主体,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只有肇事者自身实施逃逸行为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然而,现实中有人促使肇事者逃离现场,以至于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毛某驾驶重型卡车把路人张某撞到在地,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没有报警,乘车人于某不但没有主动帮助毛某积极救治被害人,反而唆使毛某驾车逃逸,后张某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警察做出的事故认定,认定被告人毛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第三人因实施了帮助肇事者逃逸,从而阻断了受害者得到及时治疗的机会,事实上帮助肇事者促成了危害结果的出现,同样对法益造成了侵害。于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的共犯,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及《刑法》的规定,共犯包括教唆犯、帮助犯以及共同正犯。在交通肇事逃逸中,虽然于某在实施逃逸行为前不对交通肇事中的受害人负有救助义务的,但其教唆毛某逃跑的行为促使被害人死亡,因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规定,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