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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 雇主为脱责收买证人

发布时间:2015-03-11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徐小娟)“法官,我弟弟左脚后跟摔骨折了,雇主不仅不愿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出”。阿瓦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2014年11月18日,被告马某通知原告李某及其他四人,到第三人周某处装棉花,原告李某在下梯子过程中,因梯子打滑,不慎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在阿瓦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1天,被告马某始终未露面,也不愿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李某无奈,一纸诉状将被告马某、第三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经济损失计30000元。

  法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查明以下事实:被告马某常年从事贩卖棉花的生意,在为棉农拉运棉花中,由其提供拖拉机、梯子,驾驶员、装花工人由其负责雇佣,棉花卖完后,被告马某从棉花款中抽取0.2元/公斤,其中0.1元是运费,系其自己的收入,0.1元是装花费,由被告马某分发给装花工人。

  法院查明:被告马某在本案开庭前请四证人在阿瓦提县辣尚瘾火锅城吃火锅,要求证人在出庭作证时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证言。经核实,该四名证人长期为被告马某装运棉花,且证人南某系被告马某亲戚。上述证人于2015年1月13日所作证言与事实不符,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对该四名证人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进行训诫。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造成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原告李某根据被告马某电话通知为第三人周某装卸棉花,系被告马某的雇工,双方已形成实际的雇佣关系。3月4日,阿瓦提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25648.98元。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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