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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家电下乡补贴款 家电行老板公堂受审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对被告人犯罪违法所得17211.61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HX家电商行是陈某家庭经营式的个体商行,主要经营家用电器批发、零售。2009年以来,国家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开展家电下乡财政补贴的惠农政策,HX家电商行于2010年5月与财政所签订家电下乡销售网点代垫直补授权委托书,取得了家电下乡代垫直补资格。2010年5月至2012年12月期间,HX家电商行代理垫付国家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补贴后,到财政所报取代垫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158万余元。

  之后,经过对购买农户的入户核查,发现陈某违反国家财政补贴下乡电器的销售规定和政策,在销售家电下乡中标产品时,多次采取编造、虚构农户购买信息,利用家电下乡产品财政补贴标识卡到财政所报账的手段,骗取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款。经审计局审计,查实陈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补贴款达17211.61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家电下乡产品补贴款达17211.6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陈某退缴违法所得17 211.61元,并预交罚金三万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陈某具有以上量刑情节,且系初犯,犯罪情节较轻,结合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对陈某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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