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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借款未约定利息 法院判决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5-01-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曹雅静)近日,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

  李某之妻邱某与蒋某系同学关系。2013年5月30日,蒋某因林业开发需资金运作,向邱某借款,邱某与李某商量后,借给蒋某5万元。蒋某立下一张借条,约定于2013年8月31日前还清。之后,蒋某未按约定将借款偿还给李某夫妇,经多次催讨,仍然拖欠未还。李某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蒋某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1.8万元。

  桂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于2013年5月30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投入林业开发理由正当,并约定了还款期限,被告应当诚信依约将借款如数偿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庭审中,被告提出按5分的高额利息已支付原告借款利息3.5元的辩称理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双方各执一词,法院调解未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鉴于原、被告在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利息,视为原告对利息的放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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