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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持械伤人 被撤销缓刑判收监

发布时间:2014-10-1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车彦霖)家住在敦化市额穆镇的男子闫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29日被敦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眼看缓刑即将到期,闫某竟再次触犯法律。近日,敦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闫某持械伤人一案,决定撤销其缓刑判收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8月23日18时25分许,被告人闫某驾驶比亚迪轿车行驶至敦化市额穆镇商业街某商店门前时,与陈某驾驶的面包车发生刮碰,因赔偿一事俩人发生争吵,闫某手持砍刀,陈某手持铁锹,双方厮打在一起。闫某从陈某手中夺下铁锹将陈某左胳膊砍伤,致被害人陈某左尺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闫某赔偿陈某医药费1200元。

  在案件审理中,被告人闫某对供述的罪名没有异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赔偿医药费、鉴定费、护理费等共计31791.99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闫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闫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新犯罪,应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闫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闫某的赔偿责任,被告人承担80%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被告人闫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缓刑部分。判处被告人闫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前者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讯息来源: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 )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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