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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岁少年持刀抢劫再伤人 悔罪仍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09-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公众全民讯(王琨琳)近日,巧家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抢劫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3月某日,被告人王某在巧家县白鹤滩镇红卫街,持刀对李某、邹某、伍某、刘某实施抢劫,抢走李某现金10元,邹某现金10元,伍某5元,并将李某左大腿杀伤,两日后,王某又以陈某欠其钱为由,将陈某强行拉到一巷道内,对陈某实施抢劫,并用刀杀伤陈某左臀部。

  巧家县法院审理认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抢劫他人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王某实施抢劫时,系刚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且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全案,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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