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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释法|借钱未约定利息 起诉时能否主张?

发布时间:2024-01-05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双方当事人书面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认为借款人偿还的是利息,借款人认为偿还的是本金,该笔款项的性质如何?

  2013年2月,张某就借款10500元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王某现金人民币壹万零伍佰元,于正月初八(即公历2013年2月17日)还清”。后经王某催讨,张某陆续向王某还款共计6000元,此后再未偿还任何款项。现王某主张6000元是支付的利息,起诉请求张某归还借款10500万元及利息。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张某向王某出具的借条并未载明利息约定,王某亦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双方有利息约定,故对于王某的利息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张某已经偿还的6000元,应当认定为偿还的本金,扣除已还款项后,张某现尚欠王某借款4500元。该案借款约定了还款期限,均认可双方约定的时间系2013年农历正月初八(即公历2013年2月17日),张某现尚有4500元款项未偿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依法认定借款人张某偿还的款项系本金,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4500元。

  (作者:于涛 作者单位: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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