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法院披露订婚强奸案详情,事发后女方家属想双方尽快结婚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阳高县人民法院网站  字体大小[ ]

  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

阳高县人民法院审判长

就席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

  12月25日,阳高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对席某某以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审判长接受了记者采访,回答了社会大众关注的问题。

  记者:近期网络传播的 “订婚强奸案”,法院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依据是什么?

  审判长:被告人席某某强奸一案,在网络上被传播为“以告强奸进行敲诈”“订婚强奸案”等。法院受理后高度重视,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经婚介机构介绍相识后开始谈恋爱。交往期间,双方口头约定订婚彩礼18.8万元。5月1日,席某某家为二人举办订婚仪式,当日交付彩礼10万元和7.2克戒指。同时,席某某及其父母书面承诺,结婚一年后在房屋产权证上添加被害人的名字。5月2日中午,被害人一方按照当地习俗宴请席某某。饭后,席某某和被害人一同前往席某某位于阳高县某小区某楼14层的房内,席某某向被害人提出发生性关系,遭到被害人拒绝,被害人称等结婚后再说。之后,席某某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情绪激动,实施了点火烧卧室柜子和客厅窗帘等行为,还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呼喊“救命”,后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房内。期间,被告人拿走了被害人手机,直到回家途中,被害人母亲打来电话,被告人才将手机归还被害人。当晚,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警。经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身体检查,被害人左右大臂、右手腕均有淤青;对现场进行勘查,发现卧室的窗帘被拉下掉落,客厅的窗帘有被烧过的痕迹。侦查人员也调取了小区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被害人在逃出房间通过步梯下至13层后又被席某某强行拖拽回案发现场14层房内。侦查人员对被害人进行询问,被害人称其在与席某某谈恋爱期间,曾明确向席某某表示过自己反对婚前性行为。被害人母亲也证实,事后被害人哭诉其被席某某强暴了。法院认为,双方系恋爱关系,虽已按民间习俗订婚,但并未登记结婚,席某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院审理还查明,事发后被害人亲属为了促成被告人、被害人的婚姻,与被告人亲属积极沟通,希望被告人和被害人尽快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时表示为了减轻被告人家庭的经济压力,部分彩礼可以后补,但双方协商未果。法院认为,虽然事后双方有协商的情节,但不影响认定席某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记者:请解读法律对强奸罪是怎么规定的?

  审判长: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属性质恶劣的刑事犯罪,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及性自由权,使妇女的身心健康遭受严重摧残,有的甚至造成被害妇女死亡、伤残的后果,因此,强奸罪是刑法重点惩治的犯罪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规定若干从重处罚的情形。本案中,法院充分考虑双方确系恋爱关系,且在被害人报警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据此,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对席某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记者:本案中的订婚行为与法定登记结婚行为有什么区别?

  审判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由此可见,结婚登记是确立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的基础。本案中,尽管双方当事人的订婚行为属于当地民间习俗,并在订婚时交付彩礼,但订婚不是法定的登记结婚,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不承担夫妻之间的义务。

  记者:本案给社会大众的启示和教育有哪些?

  审判长:国家大力倡导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婚姻家庭建设。被告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在交往和恋爱中,双方应当遵循平等友善、相互尊重的原则。本案中,席某某与被害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他们之间不存在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因此,不能以夫妻身份评价席某某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本案告诫社会大众,法定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途径,法律保护的是合法婚姻;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应受到法律的惩处。本案的审判,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的鲜明态度和坚定立场。

中国法治传媒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