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的四大谬误(下)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国家安全部  字体大小[ ]

   事实不容抹黑!《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的四大谬误(下)

  今年4月《反间谍法》修订后,境内外舆论高度关注,绝大多数声音尊重和支持中国正当立法活动,但也不乏恶意攻击抹黑。一些别有用心的境外势力煽风点火、推波助澜,散布《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的荒谬论调,污蔑中方“泛化国家安全”,渲染在华正常商业活动可能被当作“间谍行为”。对这种有毒言论,法律本身和事实真相是最好的“杀毒剂”。

  谬误之三:《反间谍法》扩大执法权限,在华外企和人员被“收集数据”“任意羁押”的安全风险上升。

  事实真相:《反间谍法》对执法活动作出全流程严格限定,国家安全机关坚持依法办案,充分保障包括外企在内的组织和个人合法权益。

  ——《反间谍法》对反间谍工作的各项权力、各个环节均作出严格限定。开展调查前,根据执法权的性质和种类,明确规定不同权力的前提条件、不同层级的行使主体,严格事前监管。开展调查时,对采取各项执法措施提出明确程序要求。调查完毕后,对于需作出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要求执法部门履行告知义务,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加拿大媒体近期披露,此前坚称遭受“任意拘押”,涉嫌在中国从事间谍活动的迈克尔公开指控康明凯是加拿大间谍,承认在华期间曾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事实不容抵赖,真相大白天下。《反间谍法》施行以来,国家安全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没有发生任何所谓“任意拘押”事件。

  ——《反间谍法》对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调取数据的前提、程序、范围作出严格规范。《反间谍法》在2021年《数据安全法》授权基础上,对依法调取数据作出进一步细化,要求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一是限于执行反间谍工作任务;二是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三是不得超出反间谍工作所需的范围和限度。相比于中国坚持尊重他国数字主权、反对非法采集他国数据信息的鲜明态度,一些境外组织和人员故意违反中国法律,在我境内大肆收集和传输关系我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数据。近期,国家安全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专项治理,发现处置分布在全国20多个省份的数百个非法涉外气象探测点,及时消除风险隐患,依法维护数据安全。

  ——《反间谍法》充分保障公民组织合法权益。对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进行检举或控告。今年4月,国家安全部主动向全社会开通“100091-091分箱”举报信箱和“400-040-5198”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反间谍法》施行5个月来,国家安全机关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没有发生一起因违规执法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

  谬误之四:《反间谍法》“泛化国家安全”,说明中国现在“重视安全高于重视发展”。

  事实真相:发展和安全从来不是“单选题”,各国都有对国家安全的合理关切。中国始终审慎界定“国家安全”,坚决反对将其政治化、武器化。

  ——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国家安全都至关重要。中国坚持把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同时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努力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这次修订《反间谍法》,“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直接写入了有关条文,在整部法律中得到充分体现。通过清晰划定安全的底线、红线,确保精准“反间谍”、更好“促发展”,营造既开放又安全、既有活力又有秩序的发展环境。

  ——近年来,一些国家以“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为幌子,以“小院高墙”“去风险”为借口,将“国家安全”政治化、武器化,肆意打压中国的正常经贸活动和发展权利。据统计,美国至今已对1500多个中国实体和个人滥施制裁,严重违背市场经济规律,严重影响中国企业生存发展。就在今年8月,美国又出台“国家安全技术和产品投资行政令”,强化对华半导体、微电子、量子计算机和人工智能等领域投资审查,连美国半导体协会都公开声称美国政府滥施单方限制、破坏半导体生态系统,认为这些行为最终损害的是美国自身利益。

  谣言止于智者。事实雄辩地证明,《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不过是别有用心之人炮制的谬论。让我们共同落实《反间谍法》,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合力,为不断优化我国营商环境提供强大法治保障!

  相关链接>>>

  事实不容抹黑!《反间谍法》“破坏营商环境”的四大谬误(上)>>>

中国公共网摘编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