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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仅一周,年近八旬的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致死...

发布时间:2023-09-13  来源:江西法院  字体大小[ ]

  入住仅一周,年近八旬的老人在养老院摔伤致死...

拒绝按照养老中心的评估建议

入住介护区

后因摔倒受伤导致死亡

谁担责?

  案情回顾

  2022年8月10日,邓女士将年近八旬的父亲邓某送至某养老中心,并与某养老中心签订《养老入住协议书》。养老中心根据老人情况将照护等级评定为Ⅲ级,建议入住介护区,但邓女士与邓某本人都拒绝按照某养老中心的评估建议,强烈要求入住自理区并按自理级进行生活照护。在邓女士与某养老中心签署《自理区补充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后,邓某顺利住进某养老中心自理区。

 

  一周后,邓某吃完晚饭,在上台阶时,因重心不稳向后摔倒,陷入昏迷状态,经过两天的抢救不幸去世。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邓某倾向于颅脑损伤导致死亡,其颅脑损伤通过摔跤作用可以形成,其摔跤作用与其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邓某入院评估结果为照护等级Ⅲ级,某养老中心建议其入住介护区,但本人及其家属强烈要求入住自理区并按自理级进行生活照护,并签署《违反评估结果自行选择入住区域/等级风险告知书》《自理区补充协议书》《养老入住“七日跟进”服务协议》,综合案件情况可以认定本人及其家属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且过错程度较高,酌定承担70%的过错责任。

  同时,某养老中心作为有偿养老服务机构,既有保障老人生命安全并防止意外伤害之合同约定义务,亦有作为经营管理者之安全保障义务,其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较高,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某养老中心赔偿家属损失9万余元。

老年人在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时

应细致考察

养老机构的资质、设施及环境

签订服务协议时

要根据老人实际情况选择护理等级

  来源:综合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

中国律师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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