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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招工,真诈骗!朋友圈背后隐藏的秘密,你了解多少?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你有没有在朋友圈看过这样的招工信息

既轻松又高薪的工作,心动了吗?

停!

这是不法分子处心积虑挖的“坑”!

如果有人跟你说,帮忙转发朋友圈便向你支付报酬

动动手指就能盈利

你心动了吗?

不法分子告诉你“心动不如行动”

法官告诉你“行动你就违法了”!

  2019年1月,被告人田某了解到可以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获利,田某为牟取利益,缴纳 1200元加盟费后开始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田某以微信平台为载体,使用 2个微信号,微信好友累计1.2万余人,在明知发布的内容为违法犯罪信息的情况下,按照上线违法犯罪行为人要求,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以便民招聘信息为伪装的诈骗信息,并获取报酬。被害人吕某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APP“泰安工”进行刷单被骗取三万余元。至案发被告人田某非法获利共计 14050元。最终,田某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法官说法:

  田某因贪图非法利益,在明知发布的内容是违法犯罪信息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为诈骗活动提供指引服务,构成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种行为不仅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也让田某自食恶果,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正常的秩序,希望大家都能够文明上网、安全上网,增强自我防范意识,不轻信招聘兼职信息。

  法条链接>>>

  我国刑法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络、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作者:姜美辰 作者单位:柳河县人民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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