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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食品出现异物 南溪法院:退还价款并赔偿

发布时间:2023-09-01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陈荔屏)通过网络平台外卖点餐系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消费行为,外卖食品中吃出异物的情况偶有发生,消费者遇到这一情况时如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近日,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点外卖吃出蟑螂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商家退还价款22.50元并赔偿977.50元。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黄女士通过美团外卖平台在某外卖商家处下单购买酸菜鱼就餐,付款22.50元。在就餐时发现餐盒里的酸菜鱼片中夹杂有一只蟑螂,随即通过美团平台与商家联系,双方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黄女士遂向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退还外卖价款22.50元,并赔偿977.50元。

  被告商家辩称,案涉食品的生产、销售过程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要求,在食品离开被告店铺之前不会出现蟑螂等异物,原告所提供证据不能证实蟑螂系在被告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出现。即便是由被告的原因导致食品中出现蟑螂,但并未对原告造成实质损害,原告主张赔偿977.50元没有依据,原告的行为存在讹人和欺诈嫌疑。

  食品的生产过程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规范,黄某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涉案外卖食品中的蟑螂是在被告店铺制作过程中出现的,事发后,被告也积极地与黄某沟通,原告属于捏造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女士主张涉案外卖食品存在蟑螂,并提交订单凭证、相关照片、与被告商家沟通记录等证据,结合黄女士陈述的事实经过,其提供的证据相互之间形成证据链,可以印证其主张的高度盖然性,故法院采纳原告的主张,认定被告商家生产销售的案涉外卖食品中存在蟑螂,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称蟑螂并非出自被告食品生产过程中,怀疑原告捏造事实,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故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认定涉案外卖食品中存在蟑螂,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决被告商家退还价款22.50元,赔偿原告黄女士977.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目前判决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餐饮行业从业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餐饮行业从业准则,禁止和杜绝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的食品。本案对外卖商家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混有不洁异物食品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判决其承担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责任,在有效维护消费者舌尖上安全的同时,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定义务,对规范网络餐饮服务企业经营行为,促进网络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消费者在食用买卖食品时如发现异物,应保存相关证据,如网络订单凭证、就餐过程录像、与商家的聊天记录等,以便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外卖平台、行政机关投诉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权也应遵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如果无中生有、恶意索赔,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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