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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铁法院“刑附民”公益诉讼,守护“地球之肺”

发布时间:2023-08-15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崔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守护地球的绿色之肺,2023年8月15日,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当天,吉林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晓东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了被告人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刘文泉等出庭支持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2月,被告人王某为给自家承包的造林地清林,携带手锯私自进入吉林森工红石林业有限公司梨树林场,非法采伐造林地内自然生长的黄檗30株、紫椴3株,采伐胡桃楸、杨树、色树、榆树共计32株。非法采伐的树干被遗留在现场。黄檗、紫椴均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此外,经吉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专家出具意见,王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行为对森林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影响森林碳汇功能,破坏生态平衡。公诉机关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于造林季以补种红松树并抚育管护的方式进行生态环境修复,当年成活率达到85%,三年存活率达到80%,并抚育五年,如不能完全履行,则按照专家意见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万余元。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森林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固碳释氧气、净化空气、土壤保持、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丰富的服务功能价值。本案王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和其他树木,损坏了生态环境,破坏了林地碳汇功能,导致植被光和作用丧失,破坏了森林生态系统,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且愿意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法院积极践行“保护优先,修复为主”的绿色发展理念,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全部诉求予以支持,判令王某种植4年生红松81株,当年成活率达到85%,三年存活率达到80%,并抚育五年,经验收合格后继续管护。如不能完全履行,则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1299.46元。切实以司法之力,守护森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家园。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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