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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亲子关系纠纷如何裁定

发布时间:2023-02-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基本案情

  郭某与王某2008年1月通过网络相识,2008年2月9日二人在郭某家见面并发生性关系。

  后王某怀孕并告知郭某孩子是郭某的,双方遂于2008年3月5日登记结婚,并于2008年4月2日举办婚礼。

  2008年11月7日,王某生育一女孩,取名郭某某。

  2019年6月24日,郭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2022年7月,郭某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对其与郭某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2022年7月29日,该公司出具咨询意见书,结果为“排除郭某与郭某某的亲生血缘关系”。

  郭某于2022年9月6日向临江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郭某某不是郭某亲生女儿并判决被告王某补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

  案件审理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系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因出生的事实而发生。本案中郭某某系王某所生,但经鉴定,郭某某与郭某并不存在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故郭某要求否认亲子关系于法有据,应予以准许。王某在与郭某结婚之前与他人发生关系并怀孕,给郭某造成了伤害。其对郭某并非郭某某的亲生父亲并不知情并且一直认为郭某系郭某某亲生父亲,虽然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欺骗,但其婚前与他人有过性行为,按照常理,其作为郭某某的亲生母亲,应当知晓谁是郭某某的亲生父亲,因此,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因其重大过失导致郭某抚养非亲生女儿10余年之久,伤害了情感,侵害了郭某的合法权益,王某应向郭某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法律。婚姻家庭以血缘和感情为纽带,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最基本的单元。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例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王某对郭某私自委托鉴定并不认可,向法院提出了司法鉴定申请,郭某表示同意进行司法鉴定。但考虑到亲子关系鉴定涉及当事人的隐私,因此需要经过郭某某的同意,承办法官征求了郭某某的意见,并应王某、郭某某的请求对他们鉴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双方当事人均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本院依据该鉴定意见做出了判决,双方均表示息诉服判。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积极与王某进行了沟通,希望她多关注郭某某的身心健康,多与孩子沟通很交流,以降低对孩子的伤害。

  (作者:于童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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