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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佘旭反映案件7年未执结 阆中市法院重视后能否执结?

发布时间:2021-03-28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网  字体大小[ ]

申请执行人佘旭反映案件7年未执结

阆中市法院重视后能否执结?

  我们名叫佘旭、王勇,都是四川省阆中市人。因阆中市人民法院七年前作出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同时在有足额款项执行的条件下,案件至今未得到执行,无奈之下,今年1月,我如实反映了该情况,陈述了本起执行案历时七年来经历的部份事实。反映后,阆中市纪委告知,市纪委已成立专案组介入调查,并通过电话告知了调查结果。阆中市法院领导也对我的两起执行案高度重视,并让我提交了恢复执行申请书。目前,我按法院的要求:等待通知……

  虽然到目前,执行情况还没有实际进展,但阆中法院领导都表达了坚决的态度,让我又看到了一点希望,但愿领导们的坚决表态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借此,我发自内心的向阆中法院领导们表示最真挚的感谢:谢谢你们为民司法!谢谢你们守护公平正义!

  我在阆中市法院的两起执行案,可能确实存在难度。2月份的时候我还受到了其中一起执行案被执行人周xx儿子周AA的威胁,周AA明确地称“老子要你全家人、你子子孙孙陪葬,我跟你说,给你弄死完,你妈的个X…..”周AA老婆还在电话中底气十足的称:“你喜欢咋个咋个,你只要有那个能耐,你让法院该啷个弄就啷个弄,只要你有那个本事”。法院依法执行,无关谁有没有本事。只是周AA老婆的话似乎透露了该起执行案的难度所在:其“有本事”让法院不执行。不过,阆中市法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周xx位于阆中市江南办事处XX村的房屋发出了查封公告(如下图),虽然查封公告离案件执结还有距离,但也让我们看到了执行进展,阆中市法院能否执结、何时执结,我们依旧在等待中……

  通过阆中市纪委告知的调查结果,我发现了导致我申请执行王xx、李xx案得不到执行的另一重要原因,被执人在相关人员的帮助下,分散转移补偿款,制造出被执行人钱款不足,无法执行的假象。

  先来看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的调查结果原内容:

  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法官刘x把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到了阆中市林业局,送达的内容是,把2657000元划到你(佘旭)的账户上,同时还收了一万元,你的律师给他的,而且还没给你们出收据,我们实际调查情况,刘x过了几天,他发现根据法院的规定,有争议的款项不能划到私人账户,所以刘x隔了几天就把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改了,改成2657000元划到法院执行标的账户。然后在2015年5月,法院就发现了刘x收了一万元,没有出票据,也没交到法院执行账户,所以2015年5月就对刘x进行了调查,2015年5月29号就给予了刘x处分,后面刘x不是工作变动嘛,就由法官张x接手你的案子,张x接手后,就去林业局了解情况,了解的情况是这样的,开发构溪河湿地公园试点,杨xx等几个市上领导、还有国土、规划都跑到构溪河那儿去了,就选到王xx那个度假村那头,选到王xx那之后,就要对王xx拆迁补偿,林业局那个评估公司就对王xx的度假村开始进行评估,评估完了之后,价格总共是586万,然后王xx正准备要签资产转让协议的时候,也就是王xx要将他那个度假村转让给阆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时候,然后,同时林业局陆陆续续就收到了对王xx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甚至,期间还有一个叫蒲xx的对王xx的度假村已经申请了司法冻结、财产保全的,鉴于这个事实,王xx他就想隐瞒这个事实,几下就想把钱拿走,也没跟林业局说,也没跟市政府说,市政府重新马上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停止了对王xx这个度假村的收购,停止收购之后,王xx想这下停止了收购那肯定钱也拿不到了撒,因为他本来就在隐瞒事实,当时他就已经隐瞒了法院查封保全,然后呢,王xx、李xx就跑到法院去就跟当时申请查封的那个人进行协调,协调呢后面那个,他们肯定就是想先把钱拿走,后头那个人私下就达成了协议,然后还有法院就是他们现场达成和解方案,为确保构溪河湿地度假村顺利转让资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解除查封保全裁定,主动承诺按照已有的判决书执行。然后2015年2月1号,市政府又专门召开了这个会议,开会的人员有市政府法制办、法院、林业局负责人,还有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分别把他们和解的情况以及资产转让合法性,在会议上进行了汇报,之后会议决定对王xx的资产进行重启收购,但是在这个会议上同时就强调了一个事,针对王xx和李xx,当时他们已经在法院收到了接近1200万的债务了,王xx和李xx他们两口子当时欠外面的钱是在法院通过数据调查出来的,就是他不光欠你的钱,不光差王勇的钱,还差其他人的钱,总共加起来是1200万,然后政府专门在专题会议上针对王xx他们在外头欠的钱,然后就说的是决定将资产转让所得款中,因为王xx把那个xx度假村注销了,他以李xx的名字重新登记了股东,李xx为法人,实际股东就是罗xx、赵x,他们重新成立的一个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说白了就是,以前那个xx度假村注销了,然后又重新成立了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然后,因为他那个公司不是一个人的,然后市政府在会议上专门就说的是要把资产首先该转给李xx,按股份比例分该转给李xx的,然后抛开李xx的股份那一部份钱才转入旅游观光公司,而且转入李xx的那笔钱必需要转到法院标的执行账户。然后2015年2月9号阆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与xxx旅游观光公司也就是他们新成立的那个公司签了那个资产转让协议,总共价格是586万。这就是郑x(应是张x和郑x)接手之后了解的情况。了解情况后,就根据李xx占那个公司的比例就算出来,李xx占那个公司股份22%,按照那个赔偿款来分配应该是122万,扣除相关税费之后,2015年3月份,划了第一笔钱115万到法院标的执行账户,当时就查出来王xx、李xx总共有26件在法院要求申请执行的案子,就是他还差26个人的钱,总共金额是1202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普通债务权原则上按照其先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比例受偿,分配出来,你是203000元,王勇是47 800元。你的这203000元执行给了你的债务人,还剩一万多至今还在法院执行标的账户,然后,因为郑x(应是张x)工作调整,就由郑x来接手你的案子,郑x接手之后发现,林业局还应支付给王xx71562块,扣除税款还剩60664块可以执行,林业局将该款项转入法院执行标的账户。”

  下面,来归纳一下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的以上调查情况:

  一、阆中市林业局下属单位在收购被执行人王xx的度假村中,正准备与王xx签订资产转让协议的时候,收到对被执行人王xx的协助执行裁定书后,阆中市林业局停止收购被执行人的度假村。

  二、在阆中市林业局重启收购时,就出现了被执行人王xx把其个人所有的度假村注销了,将土地、房屋等所有度假村资产以其老婆李xx为法人重新注册了新公司,并且重新注册的公司还多了两个不相干的股东。也就是被执行人王xx把自己资产价值586万元的度假村注销,再用度假村的全部资产给其老婆和另外两个不相干的人重新登记注册公司。且被执行人王xx老婆只占新公司22%的股份。而被执行人王xx没有新公司任何权益。

  三、阆中市林业局重启收购,这时阆中市林业局下属单位就要与被执行人王xx重新注册的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在586万的收购款中,被执行人王xx没有一分钱,王xx的老婆也只有22%的收购款,而其余本应属于被执行人的78%的收购款落入其他人手中!

  很明显,被执行人涉嫌串通转移资产、财产。通过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的调查结果可知事件情况顺序:

阆中市林业局下属单位确定收购被执行人王xx个人经营的度假村

准备与王xx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阆中市林业局收到法院对王xx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阆中市林业局停止收购

 

王xx注销个人所有的、正在被收购的度假村

王xx将度假村的所有资产重新注册公司

新公司法人为王xx老婆李xx(占22%股份)、另有两名股东(合占78%股份)

王xx没有新公司任何权益

阆中市林业局重启收购

与王xx重新注册的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协议

被执行人王xx成功将自己的586万收购款

“送”了78%给“半路杀出的两名股东”和22%给其老婆

并且其老婆只有小部份!

  阆中市纪委告知的这个调查情况,也证明了我上次反映的是事实,这里我再简述一下:被执行人王xx夫妇与林业局商谈拆迁补偿事宜时,我们要求参加,林业局不允许我们参加。我们与王xx夫妇商量后,借款人王xx、李xx于2014年10月4日向阆中市林业局提交了一份《还款执行书》,当时,阆中市林业局当场接受,同意王xx夫妇《还款执行书》提出的以拆迁补偿款还借款的要求。但后来,阆中市林业局反悔称,政府征收的是王xx旅游公司的资产,没有征收旅游度假村!

  阆中市林业局在收到法院对王xx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停止收购,难道就是为了重新与增加了两名股东的新公司签订收购协议吗?阆中市林业局明知被征收人王xx是多起案件的被执行人、明知重启收购是的王xx个人所有的度假村资产新注册的公司、明知王xx新注册公司已没有王xx任何权益有转移资产的嫌疑,那为什么阆中市林业局如此默契配合被执行人王xx?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还得知,被执行人王xx新注册的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从登记注册起就从未履行相关义务等,且还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黑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 (如下图),由此也充分证实了王xx用个人经营的度假村资产重新登记注册公司另有所图!

 

  阆中市林业局不仅在注销度假村新注册公司中配合王xx,对王xx的另一债权人候xx也是相当配合。根据南充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得知,王xx的另一债权人候xx直接在阆中市林业局领取了构溪河旅游观光公司313251元,该发票上是阆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王x签字(如下图)。请问,阆中市林业局阆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为什么可以直接将xxx旅游观光公司的收购款直接支付给王xx的另一债权人候xx?法律依据是什么?

  如果被执行人王xx转移资产、财产成立,阆中市林业局在王xx转移资产财产、债权人违规领取涉案款项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阆中市林业局该不该负责?阆中市人民法院该不该追回被转走的赔偿款?

  对于收购王xx度假村的情况,两个部门的调查结果也是自相矛盾

  阆中市纪委告知的调查结果是:“王xx正准备要签资产转让协议的时候,也就是王xx要将他那个度假村转让给阆中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的时候,同时林业局陆陆续续就收到了对王xx的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市政府重新马上就召开了专题会议,就停止了对王xx这个度假村的收购。”

  对于该情况,阆中市林业局在2016年2月26日对我的信访答复中却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说法:与阆中市xxx旅游观光公司签订了资产转让协议书后,相继收到阆中市法院民事裁定书,之后就解除了资产转让协议。

  阆中市纪委调查结果是:正准备签订协议时,也就是还没有签订协议时停止收购的,但林业局却说:是签了协议后来解除的;

  阆中市纪委调查结果是:与王xx签订资产转让协议,但林业局却说:是与阆中市xxx旅游观光公司签订协议。

  哪个在撒谎?为什么要撒谎?我相信阆中市纪委的调查结果不会无中生有!更不会出现看错了、听错了、说错了、理解错了等荒诞的情况!

  下图是《阆中市林业局阆中市构溪河国家公园管理处关于佘旭反映在收购xxxxx湿地度假村资产中存在违法的信访答复》第2、3页截图:

 

  其实,把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的调查结果与被执行人王xx新注册的公司工商执照和我的律师去市工商局调取资料的情况联系起,还浮现了更多猫腻:

  从阆中市纪委同志告知的调查结果来看,阆中市林业局收购的是被执行人王xx的度假村,这时市林业局收到对王xx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时林业局停止收购,然后2015年2月1日阆中市林业局重启收购,这次林业局重启收购的就变成了王xx新注册的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从这个时间上来看,王xx注销度假村和新注册公司是在2015年1月份左右。

  但是从被执行人王xx新注册公司的工商执照上来看,其注册时间为2014年5月27日。如下图:

 

  按常理,工商执照上的登记注册时间应该是可信的,但是阆中市纪委的调查结果应该也不会错!又但是,工商执照和纪委调查出的时间相差了7个月,到底哪个才是真实的注册时间?

  再来看我的律师到阆中市工商局调取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时的经历:2015年11月份,我的律师持律所介绍信和相关证书到阆中市工商局调取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登记资料,阆中市工商局工作人员告知“不能调取,需要市上领导签字”!下图是我的律师前往阆中市工商局调取资料时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

  按照相关法规、文件,律师依法有权调取企业公司工商信息档案资料,工商部门也有义务配合律师调取相关资料,那阆中市工商局为什么拒绝律师调取?难道王xx新注册的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档案时间等工商信息档案资料真的有猫腻?

  如果王xx新注册的公司工商档案时间等资料有问题,那么就印证了王xx注销度假村和新注册公司是在2015年1月份左右,同时也印证了被执行人王xx是在多人甚至多部门的帮助下转移资产、财产或他用。

  其实,王xx新公司工商执照上的注册登记时间就算没有问题,王xx注销公司、又新登记注册公司等一系列操作同样是违规的:

  根据《阆中市林业局阆中市构溪河国家公园管理处关于佘旭反映在收购xxxxx湿地度假村资产中存在违法的信访答复》中称:“阆中构溪河国家湿地公园”试点2011年3月就已获批,阆中市委、市政府、国土、林业等部门于2014年9月17日就已经确定收购王xx的度假村,并于2014年9月26日就已委托了评估公司对王xx度假村进行评估。因此,阆中市相关部门在2014年9月份之前,就应该去了王xx度假村现场做了前期考察工作,也就是在王xx注销度假村又重新注册公司(工商执照上的注册登记时间2014年5月27日)时,王xx就已经是知道了自己的度假村即将被收购。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王xx在度假村被收购之时进行注销、又用度假村资产财产重新成立有多名股东的新公司,此番操作合法吗?是否涉嫌转移资产、财产或他用。

  阆中市纪委同志还告知,王xx新注册公司的另外两个股东只是挂名,实际控制人是王xx的另一债权人陈xx。这么一说,王xx注销公司又新注册公司的意图和工商登记时间的问题就更明显了!

  因为陈xx与王xx的民间借贷纠纷没有进入法院司法程序,而王xx度假村的收购款,法院会先行执行用于偿还已有判决书裁定书的债权人,将无法偿还陈xx的民间借款,因此陈xx要先于法院执行拿到王xx度假村的赔偿款,就只能另想它法:那就是成为王xx度假村的股东。但是王xx的度假村是个体商户、组成形式为个人经营,根据相关规定,王xx的度假村不能增加股东或出资人,那么唯一的办法就是:新成立公司。所以就出现了王xx在其度假村被收购时进行注销、又用度假村资产重新成立多名股东的新公司等一系列违规操作。

  王xx违规注销度假村、又违规新成立公司,将本应属于王xx个人所有的586万收购款的78%份额违规转移给了陈xx,故,阆中市人民法院应依法提回陈xx违规领走的收购款。

  为阆中市人民法院有错必纠点赞!

  群众期盼:一视同仁每一起案件,坚持有错必纠!

  市纪委同志说:“郑x发现当时分摊第一笔115万(李xx占xxx旅游观光公司股份22%分配到的赔偿款)的人当中又有两个人,一个叫候xx的,一个叫徐xx的,一个领了14万、一个领了11万,但是按照规定,他们不应该分配这25万元加起来,然后马上就把他们的钱就全部提回了法院,然后经法院研究决定把这笔钱分别给了肖xx、赵xx。这个就那115万的分配情况。”

  对阆中市法院这种复查案件、查找问题、发现问题、纠正问题的司法精神,真心的点赞!同时也希望阆中市法院能查清王xx违规注销度假村、又违规新成立公司的事实,依法提回陈xx违规领走的收购款。真正做到一视同仁每一起案件,坚持有错必纠!也只有这样,才是真正的人民法院!

  阆中市纪委:要按纸面情况来看

  群众期盼:一视同仁每一起案件,应查清表象背后的真相

  市纪委同志说:“当时你给法院提供线索,你发现王xx的yyy旅游观光公司还有股份,调查的是,王xx在yyy旅游观光公司确实有股份,……”

  我接话说:那都是他一个人的,我也清楚。

  市纪委同志回答说:“有周xx、王xx、罗xx、王cc这几个人,你要按实际的纸面上这个情况来看,他们是这四个人成立的公司,然后按照协议,2016年6月16号阆中市统征办与yyy旅游观光公司签订了补偿协议,经评估之后总共是251万,协议的内容是先付120万用其拆迁费,后面阆中市统征办于2016年6月21号、7月15号、8月17号共计转了120万给yyy旅游观光公司,然后同时间你已经向公安局进行了控告,控告王xx不履行法院判决和裁定,然后2016年12月26号郑x在收到你给他提供的这个线索之后,给国土局发出了2015年阆执字第6-3号执行裁定书,要求国土局将剩余的131万按照法院执行通知进行冻结和停止支付,同时间段公安局在受理了你这个案子之后,在2017年3月给法院发出了公函,要求法院对林业局以及王xx是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这个可能就是公安局没有及时把情况给你说,通过我们这一调查,法院于同一天就是收到公安局的公函相关资料就马上进行了汇报和搜集,搜集之后当天就给公安局进行了回复,回复的内容是王xx未能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赔付钱款的义务,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所以说当天法院就在2017年3月20号就将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法院移送函之后,2017年3月29号就对王xx进行了立案,立案之后在8月9号在嘉兴就把王xx抓到了,关在阆中市看守所,经过一个月调查了解,2017年9月8号向阆中市检察院提起批准逮捕,同时间段,郑x在2017年9月11号按照比例对王xx、李xx应享有的55万予以提取,而且给国土局发了文,当时公安局已对王xx进行立案调查了,阆中市公安局已经把这一笔钱予以了冻结,意思就是说法院要求之前那个暂停支付的被冻结的款项,已经同时间被公安局予以了冻结,所以说国土局就无法提取了,无法提取之后,阆中市公安局于2018年11月7号法院再次向阆中国土局发出了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在应支付的补偿中被执行人王xx应享有的55万元提取至阆中法院执行标的账户。”

  纪委同志说“你要按实际的纸面上这个情况来看,他们是这四个人成立的公司…”对此我想说,这个情况是不是应该与阆中市纪委和市检察院调查罗xx、赵x挂名持股王xx公司股份、实际由陈xx控制的真相一样去调查“纸面”背后的真相?一视同仁每一起案件,查清表象背后的真相是政法部门应尽的职责!

  市纪委同志说:“同时间段,检察院经过审核相关案件,作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为啥子不批准逮捕呢,检察院经过所有的资料审核之后认为,阆中市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系法院作出调解执行裁定书前就注册成立,而且程序合法,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第二点,佘旭陈述该公司另两个股东并未实际出资,意思是你当时说罗xx和赵x根本就没有出过资,但根据王xx供述和陈xx的陈述,罗xx和赵x所占股份实际是由陈xx支配的,人家检察院在这里面就说得很清楚,罗xx和赵x实际出的股份其实都是由陈xx支配,且罗xx和赵x成为股东,全部都是因为王xx对心连心担保公司和陈xx负有债务,人家检察院就把这个事情调查得清清楚楚,全部都是因为王xx欠心连心担保公司和陈xx的债务,所以说,心连心公司和陈xx就喊了罗xx和赵x担任了这个公司股东,然后以公司股份折抵所欠债务,为变向偿还债务行为。第三点,林业局按照李xx所占股份比例相应的补偿款已转入法院标的账户,其它款项已拨至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该公司账户实际控制人是陈xx,陈xx在公司账户收到收购款后,对王xx债务进行了部份清偿,对于李xx实际所占股东股份比例,按照法律,因为王xx他又不是股东,又不是法人,所以说王xx是无权利支配李xx在公司所占股份比例所分得的钱,为啥子呢,因为股东这个上面就没有王xx,所以在法律上面他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随后,检察院就作出了不批准逮捕。这三点理由,我就给你说清楚了,对不对。”

  对于纪委同志告知的市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所称:“阆中市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系法院作出调解执行裁定书前就注册成立,而且程序合法,不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

  我认为,王xx新成立公司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不应只看我与王xx借贷案调解执行裁定书的时间,而更应该看王xx注销即将被收购的度假村时间和用度假村资产新成立xxx湿地旅游观光公司的时间与阆中市林业局收购度假村的时间。是不是?这个情况前面已经详细陈述了。

  王xx新成立公司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阆中市检察院还应该调查清楚:王xx为什么注销即将被收购的个人独资经营的度假村?王xx又为什么用度假村资产新成立有另外两人持股78%的公司?王xx此番操作在市林业、国土、工商等部门的眼皮底下是如何办到的?等等,查清了这些问题,才能判断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恶意转移资产行为。

  市纪委同志说:2017年9月15号,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之后就对王xx进行了取保候审,之后,2018年9月14号对王xx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后面王xx就一直外逃,公安机关到现在还在抓捕阶段,用技侦手段查不到他的具体位置,他的电话号码全部是换完换尽了的。

  嗯……逮到了的时候,不予批准逮捕,还解除取保候审,然后就外逃了……再然后就逮不到了……

  市纪委同志说:“法院没有存在不理不问的情况,只是公安机关没有及时把情况反馈给你。”

  嗯……没有不理不问,就是有些款项在眼皮底下被转跑了……没有不理不问,就是执行了七年,还没有进展……

  关于我申请执行的另一起70万元执行案的情况:

  市纪委同志说:“另一起你申请执行的70万元的情况,你说也只停留在表面,法院只进行了补偿款冻结,没有作出实际划扣执行款行为。2015年受理这个案子的法官是执行局的蒲xx说,法院调查到被执行人周xx在江南区确有住房,就发了执行裁定书,对周xx的住房可能因为拆迁引起的补偿款马上就予以了冻结,而且经调查现在他们的土地已经被统征了,而且正在商谈阶段,后面,但是他那个土地性质又是村集体土地,无法买卖。后头你要求把周xx的房子抵押给你,以抵押债务的方式来偿还他欠你的钱,但是人家这个房子又是村集体土地,哪么可能会……”

  针对市纪委同志的这个说法,我当时接话回答说:阆中法院执行局局长马xx多次督促副局长蒲xx可以拍卖,怎么又不可以了呢?

  市纪委同志接着说:“我是把这个情况细节给你说清楚。”

  法律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村集体土地房屋可以买卖,只是仅限于本村村民。

  “老子就要你全家人给陪葬”

  被执行人的嚣张,是谁给的底气?

  被执人周xx儿子周AA到法院协调口口声声称诚心来解决这个事,由于我当天要上班,请不到假,我委托了我的同学前往法院代我与周AA进行调解。但是周xx儿子以我本人不出面到现场为借口,拒绝合理商谈解决。

  2021年2月9号我给周xx儿子周AA打电话,在电话中周AA威胁称:“老佘,我跟你说,你如果想我那套房子,你想把它拍卖了,简单得很,你随时给我拍卖,你想啷个做啷个做!我跟你说,你如果把我那个房子拍卖了,老子就要你全家人给陪葬,我给你说,你不信,老子…你住哪儿的…你算个锤子,你算个啥子,老子给你说了的,如果你…..你如果你感觉你不得了,随便你,我给你说,老子要你全家人、你子子孙孙陪葬,我跟你说,给你弄死完,你妈的个X…..”

  2021年2月24日,我次再打电话给周xx儿子周AA,周AA称不愿意执行房子也没有钱。周AA的老婆接过电话吼道:“我跟你说,你不要在这儿扯,你也吓唬不到哪个,给你脸的时候你自己不要脸,配合你的时候你自己不配合,你现在在这儿叽叽歪歪啥,我告诉你,从此以后我不会让周AA再接你电话,你爱咋个咋个,你喜欢咋个咋个,你只要有那个能耐,你让法院该啷个弄就啷个弄,只要你有那个本事”。说完即挂断了电话。

  这起执行案,阆中市法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生效判决至今已跨跃六年之久,阆中市法院曾于2019年7月9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周xx在阆中市江南办事处xx社区居民委员会应领取的补偿款在70万元限额内予以冻结,但至今仍旧得不到执行。原因何在?

  法院依法执行,与当事人有没有“能耐”、有没有“本事”何关?难道阆中法院六年未执行是因为被执行人周xx儿子、儿媳有“能耐”、有“本事”?被执人周xx儿子周AA为何敢如此嚣张威胁?周AA老婆为何敢如此霸道?背后是否有人充当“老赖”保护伞?细想被执行人周xx儿子、儿媳的话,意味深长……

  2021年2月26日,我到阆中市法院找到执行局副局长蒲xx讨论执行问题,我也把与周AA通电话的内容告诉了蒲xx副局长。

  就执行问题,蒲xx副局长提出两个方案:一是,如果是土地证看能不能在村上或者是国土所把那100平方给你划出来,单独划给你,这个给你划100平方对你来说你肯定是得的比你按正规程序得的要多,那房子一共150个平方,周xx只占二分之一,还有一半是他老婆的,夫妻共同财产,他就只有75个平方,那他说同意给你100个平方,肯定是可以撒。以后土地拆迁补偿就给你,没有附属物的补偿。你就没搞清楚,如果是按正规程序走,150个平方他跟他老婆一人一半,他就只有75个平方,这75个平方才是他的个人财产,他的个人财产,我们法院才能处理,那么拆迁过后,也只能处理这75个平方的房产面积的钱,附属物肯定是不得管的,如果分开登记的话,你以后谈拆迁就只有这100平方,(5分2秒至5分5秒内容未识别),那么后面谈就是整体谈,整体谈就是谈他的搭建的,主要是违法搭建的,后面处理一般都是要给一点补偿,那补偿这个钱里面,他违法搭建不管是好多个平方,分到的拆迁款,其中的一半也是他周xx的,这一半的钱,周xx的钱,我们同样可以执行。比如周xx拆迁总共获得补偿100万元,这100万元里面,他就有50万元,这50万我们都是可以执行的,就属于他合法收入了,他个人的收入了。另外那50万元是他老婆的。你只能分他(周xx)的50万元。

  我问:那你们处理我那个房子,也是我们夫妻共同买的,那你们咋就把我老婆那份全部执行了呢?那还有我老婆的一半呢?

  蒲xx副局长回答:那你们该提出来撒!肯定是有你老婆的一半撒!这还有啥说的呢!

  我当时向蒲xx副局长感慨:唉,你们这个条条款款太多了,我们一个老百姓咋个晓得那么多嘛。

  蒲xx副局长又耐心地跟解释:我跟你说嘛,你债务如果是你个人的债务,里面没判你老婆,你两口子的房子,肯定是你两口子的共同财产,处理只能处理一半。

  我又问:我现在终于明白了,问题是你们法院已经全部给我处理了,啷个弄嘛?

  蒲xx副局长回答:处理了,你又没提出异议什么的,哪个晓得呢。

  我说:你们法院也没跟我说……

  对于蒲xx副局长说的“被执行人周xx的房子或拆迁补偿款都只能执行一半,因为有一半是其老婆的,不能执行。”的问题,其实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解释:1.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式,根据本条,对夫妻共同财产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无需追加其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2.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均为当事人的权利,而不是拍卖前必经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具有该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夫妻一方不得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能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由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2021年2月26日,我再次前往阆中市法院询问执行进展,院长任雅丽接待了我。

  阆中市法院任雅丽院长表示:好,那就这样子,你今天来了,到了我这个地方哈,当面表达了你的诉求,我们这边还是两层意思,这前你在网上反映的情况,那么纪委也介入了,正在进行相关的核实,一个是廉政方面,一个是案子本身,来进行核实,看是不是有问题,这个相信到时会给你一个答复。第二,你反映的这个执行问题,那么下来,我也督促他们进行梳理,看目前能不能够达到你的要求,现在看条件成不成熟,第一就是说执行谁,第二执行多少钱,第三看他有没有履行能力,没得履行能力,我们该拘留的拘留,该限高的限高,该怎么样的怎么样,该做的工作要去做,该上的手段要上,上完之后,如果说他…你说他有房产、有财产,但是这房产、财产能不能够执行得到,这个也是要看情况的,但不管怎样,肯定会给你个答复。好不好?

  对于群众来说,要看的是工作做了没有、事情解决了没有,而不是说了没有、表态没有,只有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才会信服。如果群众合法诉求得不到解决、法律文书得不到兑现,群众将无法正常生产生活,甚至有的对群众诉求经常以“等再研究研究”、“再看看”来忽悠群众,消磨了群众对党委政府的信任度,造成群众不相信政府;群众诉求不能得到及时有效解决,就会酿成大问题,影响基层治理。

  七年来,两起执行案占据了我们所有的精力,扰乱了我们两家本应平静的生活,经历了这些年的这些事,终于明白,不是想要活得多风光,而是想要平淡平静的生活也相当难。目前这一个月以来,阆中市人民法院领导们的坚决态度,让我的内心有了一点安慰,请求、也但愿领导们的坚决表态不再是停留在口头上,真正落实“该做的工作要去做,该上的手段要上”。再次,真诚地向阆中法院领导们表达我对你们的感谢:谢谢你们为民司法!谢谢你们守护公平正义!你们辛苦了!

  以上反映举报情况句句属实,如有不实,我佘旭、王勇(身份证扫描如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与本网站无关。

反映举报人:佘旭 、 王勇

电话:187xxxxxxxx、133xxxxxxxx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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