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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里的套路,你中过招嘛?

发布时间:2020-12-23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直播套路多,小心你被戳;中招君莫急,法律是依托!

  近日某网红主播就因在直播间虚假宣传,带货的产品涉嫌造假事件成为社会热点——拿糖水当燕窝卖。遭到质疑后,他起初坚决否认,撇清自己,还举着检测报告告知大家买到的都是货真价实的燕窝,直到事情败露所谓的“家人们”才恍然大悟,这可真是寒了“家人们”的心。事件曝光后,事实已被认定,涉事主播承认夸大宣传并做出了公开道歉和相应赔偿。

  近年来,直播带货市场日益火爆,发展速度可谓是“跑步前进”,前有糖水燕窝,后有假羊毛衫,直播带货问题频出,“翻车”事件屡屡发生,产品涉虚假宣传、质量存疑、流量造假、售后无门等问题逐渐显现,无疑也给火热的直播电商行业降了温。

  “全网销量最高”、“效果最好”、“价格最低”,这些形容词我们也不止一次的在主播们的直播间里听到,但其实这些都违法啦!法律规定禁止有极端的词语出现,禁止用极端的形容词夸大宣传。直播工作虽然“香”,但各位主播请注意,千万不要违法呦!

  那么,当消费者遇到主播“翻车”事件或其他侵害个人权益的问题时,又该怎么办呢?首先,当你碰到以下情况的时候就要擦亮双眼啦!

  1.主播带货时虚假宣传,图文不符,推荐产品与实物不一致;

  2.使用极端的形容词夸大宣传效果,毫无根据的夸大产品的功效;

  3.商品链接内缺少对应产品的详情介绍,利用“专拍链接”误导消费者。

  其实,遇到以上问题大家不要慌,我们一定要知道质量才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重要因素,因此,作为一名理性的消费者不能仅仅沉迷于直播间里宣称的低价和主播的魅力而对商品的实际价格和质量熟视无睹。我们可以用以下方式来解决出现的问题:

  1.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申请退货、退款;

  2.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投诉;

  3.就近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

  4.如果以上措施均未果,那就要向法院申请起诉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另外,提醒消费者注意: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法律给广大消费者设立了完备的保障,大家要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呦!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 刘璐)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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