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对家暴说不!

发布时间:2020-11-2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今天是“国际反家庭暴力日”。

  每年的11月25日,为联合国确立的“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也被称作“国际反家庭暴力日”。2016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

  提起家庭暴力的话题,我们都不陌生。你看过号称“童年阴影剧”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吗?剧中的安嘉和那张变态、恐怖的脸至今仍未忘记,每一个施暴镜头都让人不寒而栗,那些画面可以说是不少人的童年阴影了。

  而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因一些琐事“一言不合就动手,一气之下就挥拳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可“动手”的结果,就是毁掉了一个原本幸福的家庭。在许多家暴现象中,施暴者往往会以“我都是为了你好”、“一时冲动”、“我以后再也不会这样对你了”的说辞来美化自己的罪恶行为,而受害者往往存在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选择忍气吞声,默默承受。最终只会让这种行为变本加厉,愈演愈烈,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关于“被家暴”的新闻,很多很多,每一个都让人感觉毛骨悚然、触目惊心!

  什么是家暴?

  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家暴是对受害人身体或精神上施加暴力,使受害人感到痛苦,危害其身体健康和贬损其人格尊严。家暴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或收养等亲属关系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家暴会造成死亡、重伤、轻伤、身体伤害或精神上的巨痛。

  家暴只有零次或无数次,家暴不分男女,只有施暴者和受害者!在第一次面对家暴时,要勇于向家暴说“不”,不做“沉默的羔羊”大声说出你的秘密,家不是暴力的庇护所,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三十三条: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遭受家庭暴力维权过程中,最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取证困难,小编现提供如下的几点以供参考:

  一、及时拍照、录音。这是受害人自己可以做到的最简单的一个取证方式,录音可以是家暴当时的,也可以是事后交谈过程中的录音。

  二、第一时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询问笔录是最好的证据,且证明力高于一般证据。

  三、向当地妇联、居委会投诉。只要及时投诉,妇联、居委会接诉后会认真记录,积极协调处理,也会为日后的诉讼出具相关的证明。

  四、及时就医。被实施家庭暴力后,往往会留下伤痕,因此需要去医院治疗,以医院的病历记载、医疗费单据作为证据也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就诊时间应当及时,不可以和家暴时间间隔太长,向医生陈述病情时,要说明是因家暴造成。

  五、证人证言。如实施家庭暴力当时,有邻居、亲戚朋友在场,最好让他们出庭作证,如果有困难,可以形成书面材料,最好让证人亲笔书写,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六、物证。如当时使用刀具、棍棒等器械实施家暴,造成伤情比较严重、有可能会有血渍,可以把实施家暴的工具和现场做完整保存。

  ......

  在发生暴力的地方,就是犯罪现场。哪怕这个地方叫做“家”,希望大家正确认识家庭暴力,让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处。

  让我们一起对家暴说不!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刘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