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伪造证据!?这种小聪明可要不得

发布时间:2020-10-2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证据是指依照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它往往表现为一张借款人签字的欠条,一份由医院出具的病例记录等。

  但有时候由于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没能及时收集并保存好证据,从而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的位置。当面对这种情况时,有的人就动起了“歪脑筋”。

  林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签署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而在合同到期后,林某主张该公司违反合同,遂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进行赔偿。在起诉过程中林某为了能够胜诉,自己制作了一份协议书,将其与第一份协议的最后一页(双方签字页)进行拼接,并将伪造的协议的复印件提交给了法院。林某本以为自己的证据天衣无缝,可没想到在开庭质证的环节就被法官发现并拆穿了,林某伪造的协议不但时间日期存在冲突,更不知道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早已发生变化,本以为万无一失的“小手段”,在法官眼中早成了一场荒诞的闹剧。

  最终,在事实面前林某如实供述,他自称确实与该公司签订过续约的协议,但该协议被他自己遗失了,所以就根据记忆伪造了这份协议,但对此被告某公司表示否认,称未签订该协议。最终林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选择撤诉。

  同时,林某虽然伪造证据,但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积极悔改,且并未造成事实影响,遂梅河口法院山城法庭责令林某具结悔过,并向法庭提交悔过书。

  当事人虚假陈述会影响法官对事实的判断,进而影响公正裁判,构成妨害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作如实陈述系基本的行为准则和重要的诉讼义务。且在案件事实的有或无、是与非面前,本就不应有模糊的概念,更不应因一己私利而作出不实陈述。对于此种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采取司法制裁措施,让违法当事人企图落空的同时,付出相应代价。

  (梅河口法院 陶铸民)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