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观影维权大礼包已为你备好,请查收!

发布时间:2020-07-2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停摆近半年,电影院终于迎来了“解封”的好消息。国家电影局发布通知:低风险地区电影院可于7月20日有序恢复营业!

  消息一出,网络上顿时一片欢呼,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的干警也没闲着,他们结合身边的案例,为您准备了“观影维权大礼包”,请接收~~

  情景一:

  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

  一天,小蕾和朋友去一家电影院看电影。进场之前,小蕾从外面超市买了饮料等零食,但是在检票入场时却受到影院工作人员的阻拦,原因是影院张贴了“禁止自带食品”的告示,意为观众请勿携带非本电影院出售的食物饮品进入影厅。工作人员要求她将外带食品寄存。遇到这种情况,小蕾该如何维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因此,消费者有权自带食品到影院观看电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显然,影院内以招贴标语告示、电子屏幕提示等的方式告知观众“谢绝外来食品”,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店堂告示”。影院允许观众在观看电影时进食,却不允许外带食品,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此外,如果影院商品高于市场价格,其限制竞争的行为也是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针对这种情况,小蕾需保存好当天的电影票和有关影院电子屏幕关于禁止外带食品的相关证据,到所在地消费者协会或拨打12315投诉即可。

  温馨提示:消费者在自带食品时,也应以遵守公共秩序、不影响其他人观影的前提下,对于气味过大的食品(如榴莲、臭豆腐)、食用时声音影响他人观影的食品(如瓜子)、清洁困难的食品(如口香糖、雪糕),还是尽量不要携带入场哦~

  情景二:

  提前买的电影票不能退?

  有一天,小真因为临时有事,无法去看电影,所以到影院要把提前买的电影票退掉,影院工作人员却以“电影票一经售出不退不换”为由,拒绝了小真的要求。没有观看的电影票,难道真的不能退吗?

  首先,在影片未放映前,消费者未享受到相应的观影服务,是有权与影院协商退票事宜的。其次,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下发的通知中,也有明确规定:“电影票支持退改签。国家广电总局《影院计算机售票软件系统技术规范》的第三部分第4条也规定,“售票软件应具有退票功能,并建立相应退票记录”。因此无论线下影院自售,线上购票平台都不可以不提供退换票服务。

  情景三:

  “枪版”电影是怎么来的?

  电影刚刚上映,就可以在网站上观看了?!而这些“最新资源”的像素画质、声音效果多数不尽人意,有的甚至会在画面中出现黑影?这就是我们常常说的“枪版”电影。实际上,这些“枪版”电影绝大部分都是在电影院里偷拍,再上传到网上发布进行营利。这是一种侵犯电影版权的违行为。

  现在全国电影院复工,好久没有收入的小帅又想干起自己的“老本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第39条第2款规定:“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提醒:除了以上行为,还有在观看电影时大声喧哗、接打电话、乱扔垃圾、踢踹座椅、抖腿、随意走动等等不文明行为,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熬过了最艰难的“寒冬”,在下半年终于迎来了电影院的复工,这是来之不易的观影“春天”。请各位观影人要遵守公共秩序,做到不影响、不打扰,文明观影,你我同行!(王佳慧)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