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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贩养吸被判死缓 一审判决后毒贩未上诉

发布时间:2019-07-30  来源:中国法治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禁毒工作是关系社会稳定、国家安危和民族兴衰的重点政治问题之一,毒品的泛滥会导致抢劫、杀人等社会问题的出现,毒品的蔓延会诱发艾滋病、性病的传播,因此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近期,中院审理了一起以贩养吸毒品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后,该案被告人未提起上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吸毒人员,2016年10月,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线索,在喀什市塔里木路某酒店门前将被告人张某抓获,并当场从其驾驶的车内查获毒品冰毒4包净重3克、麻古36粒净重3克。之后,在被告人张某的指引下,阿市公安局禁毒大队对其租住的位于喀什市某小区的住房进行搜查,从其卧室及皮箱内查获毒品冰毒净重869余克、麻古净重19余克、添加剂净重816余克。被告人张某提出该房屋并非其一人居住,从其卧室中搜出的毒品并非是其持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张某非法持有毒品冰毒3克、麻古3克,未达到10克以上的标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阿市公安局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2017年2月,喀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接报案称,有人通过快递方式从内地往喀什市邮寄冰毒。随后,被告人张某让快递员将“收货人为王某”,装有大量毒品可疑物的快递包裹放置在某小区门口一便利店内,电话通知焦某领取快递包裹。当日,焦某在喀什市某小区附近领取装有大量毒品可疑物的包裹时,被喀什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喀什市某小区门口将被告人张某抓获,经检验鉴定包裹中的毒品含有净重530克的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判决

  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张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查获的1955余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涉毒品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该案中的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不仅自己非法持有毒品,还将毒品贩卖给他人,但鉴于此案毒品尚未流入社会,且考虑到被告人张某吸食毒品的情节,法院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中国法治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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