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医院延误治疗 产妇胎儿身亡 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10-1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耿芳萍)近日,喀什中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官耐心劝解下,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阿某的妻子买某因怀孕41周,于2014年4月11日入住某县人民医院产科病房。买某住院时已超过预产期,母子均有生命危险,但其入住医院超过18个小时,医院未安排手术。2014年4月12日,买某及未出世的胎儿均在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死亡。2015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医方的诊疗行为与产妇及胎儿死亡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阿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85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某县人民医院应当对其因医疗过错行为引起的买某及未出世的胎儿在住院期间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结合本案的实际,酌定某县人民医院在此次医疗事故中按70%的赔偿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决某县人民医院赔偿阿某25万余元。

  判决后,阿某不服,上诉至中院,仍然要求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85万余元。

  中院审理后,主审法官多次给当事人打电话,耐心讲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关于人身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最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某县人民医院在约定期限内给付阿某240000元赔偿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