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于己不利的陈述属于自认吗?

发布时间:2016-09-06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尹业红)库某从某公司购买了一台挖掘机,半年后库某的挖掘机出现了故障,某公司维修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发现防冻剂四缸连杆断裂,就给库某换了一台新的发动机机体(不包括涡轮增压机、发电机、起动机,以上三个使用原挖掘机上的附件),库某在维修单上签字后。某公司以库某未支付8000元的使用费及500元的维修人员往返的车旅费为由,将库某起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库某认为自己的挖掘机是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公司应当给其维修或者更换,因此不同意支付8000元使用费。对500元的维修人员往返的车旅费,库某表示自己愿意支付。

  库某在庭审中的陈述是否可以免除某公司对其500元的维修人员往返的车旅费的举证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对于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不适用前款自认的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因此,库某在庭审中的陈述属于诉讼中的自认,某公司对500元维修人员往返的车旅费无需举证。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