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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人起诉借款人 需要将连带保证人一起告上法院吗?

发布时间:2016-08-15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之间相互借款的情况越来越普遍,由于现在社会上诚信的缺失,在借款时出借人经常要求提供借款人提供保证人,尤其是借款数额较大时,出借人往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借款不能按时收回时,出借人出于保险的考虑,一般情况下都将借款和保证人一起告上法院。但有的时候,借款人和保证人一方在起诉时下落不明或不在本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非要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告上法院,显得非常麻烦,那该怎么办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从该法条可知,在连带保证责任中,出借人是可以起诉任意一方的。只有在法院认为必要时,由法院决定将另一方追加进来。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出借人要求返还借款不需要将借款人和保证人一起作为被告告上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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