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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离婚时孩子抚养权法院会优先考虑吗?

发布时间:2016-08-01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2001年蔡某与韩某离婚,女儿归蔡某抚养。2008年蔡某与王某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婚后蔡某生育一子。自2014年起二人因沟通越来越少,家庭矛盾日益激化。为此,王某想到法院起诉离婚,不知道法院会不会根据蔡某与其前夫育有孩子,自己只有这一个儿子,在抚养问题上优先考虑。王某的这种情况,双方离婚时法院会优先考虑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法院在孩子的抚养问题上会优先考虑王某的这一情况。(作者:尹业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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