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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因保全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

发布时间:2016-07-18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娜尔盖孜)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付款义务人故意转移财产导致无法执行,当事人可以在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保全,但因保全产生的费用应当由谁来承担呢?

  日前,伊宁市人民法院法官陈思思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4年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承建的工程安装塑钢窗,工程竣工后经结算,被告王某尚欠原告李某承揽费48000元,同时出具了欠条,但直至2016年,王某仍未支付,李某于是将王某诉至法院。李某同时通过老乡知道王某这两年没有赚多少钱,担心一经起诉,王某会将其名下的车辆转让,便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了财产保全,产生保全费用52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认可确实欠付李某48000元,由于经济原因,所以迟迟未付,当庭表示同意调解解决。但不愿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用,认为即使李某不起诉、不保全他也会支付欠款,因此,这是不必要的费用,要求李某自行负担。

  为此,陈法官予以释明: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或按双方责任比例承担,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措施产生的费用,在调解案件中,诉讼费用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负担。

  通过陈法官对费用承担的解释说明,原告李某考虑到被告王某的实际情况,当庭表示愿意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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