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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借条有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NO!

发布时间:2016-07-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赵婧)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以降低借贷风险。但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有了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新源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史秀疆法官在近期审结的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就发生了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情形。

  原告龙某2016年3月8日诉至法院,称王某曾向其借款33600元,约定2014年8月23日归还借款,并由被告张某提供担保。王某和被告张某至今未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担保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

  史法官审理该案后,查明借款事实与原告龙某所述相符。被告张某提供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借款人王某至今也未偿还借款。但史法官的判决结果却是驳回原告龙某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何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即张某)与债权人(即龙某)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即借条约定的还款日期2014年8月23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原告起诉担保人的日期为2016年3月8日,距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2014年8月23日,已超过六个月。此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龙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这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曾要求过保证人张某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龙某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便没有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就免除了。

  所以,债权人们,请注意!不是有了担保人就万事大吉了,还要及时的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并积极的收集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证据,才能充分发挥保证的作用,利于债权的实现!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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