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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怀有他人孩子,男方能否在女方怀孕期间提出离婚

发布时间:2016-06-1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杨奇)近日,法院收到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其妻子李某今年二月结婚,在四月份做身体检查时发现李某已怀孕四个月,在王某的一再追问下,李某承认自己婚前与初恋情人有过一夜情,王某为此特别生气,执意要求离婚,而李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因此起诉到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答复:“男女一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该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一般不能作为对方提出离婚的理由。”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婚姻关系尚未建立,男女双方之间还没有产生夫妻间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只是道德问题,不是法律问题。所以,对女方因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的情况,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男方不得因此提出离婚诉讼。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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