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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开发商被判赔偿损失

发布时间:2015-11-06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刘靖)近日,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判决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开发商返还原告王力意向金5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50000元。

  2014年7月23日,原告与被告经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原告以每平米3660元购买被告开发的宏盛苑商住楼房屋一套,面积为108.52平方米。原告当日向被告交纳50000元意向金,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据。后原告了解到被告开发建设的宏盛苑商住楼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由被告返还意向金50000元,并赔偿损失50000元。

  喀什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但被告收取原告50000元意向金后,给原告出具的收据中列明了房号、面积及单价等房屋买卖合同所具备的基本条款,应认定双方形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0000元虽写明是意向金,其实质是支付的购房款。现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房屋时,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按照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因此,原、被告于2014年7月23日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无效。按照法律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而原告当庭已举证证明因被告未履行法定义务致使自己产生租房的损失,为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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