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私拆违法建筑被建设方索赔 法院:该赔

发布时间:2015-10-29  来源: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李振华)私自将建设用地期限已过的两座蔬菜大棚拆除,行为人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2007年6月,原告杨某经申请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木垒县迎宾路西侧修建了两座蔬菜大棚,使用期限为一年。用地期满后,杨某再未使用该大棚,也未办理用地许可手续。木垒县某运输公司欲在该路段建设汽车尾气检测站,后政府以会议形式通过该事项。2014年7月,该运输公司在未通知杨某的情况下,私自将两座蔬菜大棚拆除。杨某遂将该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财产损失。经鉴定两座大棚价值为34000元,大棚建材价值为13305.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原告申请用地为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其未按法律规定将临时建筑物自行拆除,已属违法用地,所建临时建筑亦为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具有非法性,不受法律保护,而对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原告仍享有合法物权,依法应受保护。《城乡规划法》亦明确规定对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由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措施,被告木垒县某运输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能够实施拆除行为的主体,故其擅自拆除原告大棚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损失的侵权责任。法院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建筑材料损失13305.2元。

中国法治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