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离京出席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对秘鲁进行访问
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是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有效途径
学习贯彻三次全会精神在行动●“振兴路上谱新篇”|十八洞村的明白账

“集法”新“枫”景:参籽加工起纷争,当场履行促和谐

发布时间:2024-10-23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法院讯(刘明颖)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为双方当事人减少了诉讼成本和时间,赢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23年8月,岳某将人参籽交给孙某进行催芽处理,双方签定了《代发参籽协议》,明确约定了取回时间、加工费用、开口率标准以及责任归属等关键条款。在该协议履行期间,孙某告知岳某参籽炸口出现问题,参籽出芽率偏低,岳某与孙某协商赔偿事宜期间,孙某擅自将参籽出卖,岳某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偿经济损失。

  法庭秉持案结、事了、人和的原则,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清晰阐述利害关系,从情、法、理的角度建议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双方达成了和解,孙某一次性赔偿岳某损失3.6万元,至此,这起纠纷案件以调解方式成功化解,当事人现场履行完毕,为整个事件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近年来,集安市人民法院清河人民法庭在保护参户和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引导人参行业诚信经营,规范运行,激发人参产业发展的活力,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矛盾纠纷前端化解,实现了息诉止争、案结事了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一条 承揽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email protected]。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